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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进口普通预包装食品,其进口商/经销商可直接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,无报检资格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效《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》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。
货物**进境报检时,需提供货物发票、贸易合同/信用证、装箱清单、原产地证/自由销售证明、工商营业执照、标签审核申请表(3份)、中文标签样张(3份)、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、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,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检验报告、卫生证明文件,接受检验检疫并获得《进出口食品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明书》。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-2004(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)、GB10344-2005(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)等相关地区标准要求自行制作。有关标签管理请浏览我局网站“食品检验检疫”栏目相关规定。
货物非**进境报检时,需提供货物发票、贸易合同/信用证、装箱清单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《进出口食品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明》/地区*总局签发的有效的《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》(绿证),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,接受检验检疫。
(2)进口已是定型包装,但不直接交付消费者食/使用的食品[如食品工业原料、使领馆自用食品、展品、样品(不含少量进口试销的食品,须提供详细证明材料)、免税店经营的食品],其进口商/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,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标签审核豁免手续。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,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《标签豁免证明》、货物发票、贸易合同/信用证、装箱清单,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(如原产地证、检验报告、卫生证明文件等)。
(3)进口特殊食品,其进口商/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,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获得《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》。同时办理中文标签审核备案,并获得《进出口食品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明书》。中文标签样张按GB7718-2004(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)、GB13432-2004(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)要求制作。货物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,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《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》、《进出口食品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明书》及已备案的中文标签样张、货物发票、贸易合同/信用证、装箱清单,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资料。
(4)由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,合格后签发《通关单》/《检验检疫联系证明》、《卫生证书》放行。进口商/经销商获得合格的《卫生证书》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食品。
物流顾问:王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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